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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5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57號

聲請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相對人
健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依據本院核發之移轉命令取得第三人彭世吉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惟被告拒絕執行將扣薪交付原告,為此依據移轉命令訴請被告給付。參以首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即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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