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392號
- 原告
- 高政宏
- 被告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償修理手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無償修理原告所有之SONY廠牌手機,據原告於起訴狀表明被告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