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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92號

無償修理手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392號

原告
高政宏
被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償修理手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無償修理原告所有之SONY廠牌手機,據原告於起訴狀表明被告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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