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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

上訴人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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