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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09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609號

原告
友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三
訴訟代理人
廖富億
被告
李梅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二項、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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