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0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609號
- 原告
- 友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三
- 訴訟代理人
- 廖富億
- 被告
- 李梅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二項、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