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
- 原告
- 劉以琳
- 訴訟代理人
- 周德壎律師
- 被告
-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係依票據關係請求,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然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且案情顯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基隆簡易庭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