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6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