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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6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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