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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罰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
群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金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元
訴訟代理人
楊 光律師
被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零伍佰零捌元(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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