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群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秀金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元
- 訴訟代理人
- 楊 光律師
- 被告
-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零伍佰零捌元(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