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群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審海商字第十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因被告運送未盡注意義務,致其遭訴外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海商字第19號審理中,則被告應否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