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 原告
    葉承峯
  • 被告
    李懿軒力資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葉承峯 被   告 李懿軒 巨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975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李懿軒、巨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4,183 元;因被告巨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4,1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湯惠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