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台灣優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芭芭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2,925 元,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