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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王慧惠

  • 當事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學毅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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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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