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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告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學毅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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