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學毅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