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康仁偉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陸羽軒有限公司吳威德林邑鴻(原名:林文持)黃宥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訴 訟 代理人 謝仁智 被    告 台灣陸羽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康仁偉 被    告 吳威德 被    告 林邑鴻(原名林文持) 被    告 黃宥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8,1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耿珮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