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謝仁智
- 被告
- 台灣陸羽軒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康仁偉
- 被告
- 吳威德
- 被告
- 林邑鴻(原名林文持)
- 被告
- 黃宥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8,1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