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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赫爾曼
被告
陳廖鴻即鴻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2,9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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