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李哲宇
- 被告
- 洪豪謙即于山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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