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1號
- 原告
- 吉順報關行即何定洽
- 被告
- 鈞順貿易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3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