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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告
林伯承
被告
華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石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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