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7號
- 原告
- 林伯承
- 被告
- 華豐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石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