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曾慧琪
- 訴訟代理人
- 吳奕綸律師
- 被告
-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忠正
- 訴訟代理人
- 楊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