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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被告
北海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宏
訴訟代理人
曾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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