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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廖儒良
被告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被告
曾月秀

      李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百企運通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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