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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王慧惠

  • 當事人
    陳賽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賽花  基隆市○○區○○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依法寄存,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嗣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6 年10月6 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4 月1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印日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湯惠芳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張 數 │股 數│ ├──┼────────────┼────────────┼────┼───┤ │ ①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1714至0001716 │ 3 │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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