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弘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達
- 代理人
- 林瑩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支票1 紙(如附表所示),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10月14日之太平洋日報。鈞院裁定之六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他人申報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6 年10月14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7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大唐土木包工業│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6年7月20日│ 73,449元 │ MN09919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