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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許程豊
債務人
常春藤服飾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 李佳靜
代理人
債務人
李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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