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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王慶璉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宗冀
  • 被告
    馗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王嘉慶林淑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馗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慶璉 人 債 務 人 王嘉慶 債 務 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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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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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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