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何淑卿即長和企業社 債 務 人 潘湘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