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請人
李宥禾

上列聲請人因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新臺幣) │ │ │├──┼───────────┼────────┼────┼───────┼─────┼───────┤│ 01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李宥禾 │ 171,205元 │LB0862144 │107年11月30日 │├──┼───────────┼────────┼────┼───────┼─────┼───────┤│ 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9,575元 │LB0862122 │107年11月15日 │├──┼───────────┼────────┼────┼───────┼─────┼───────┤│ 0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5,000元 │LB0862121 │107年6月30日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