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李宥禾
上列聲請人因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新臺幣) │ │ │├──┼───────────┼────────┼────┼───────┼─────┼───────┤│ 01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李宥禾 │ 171,205元 │LB0862144 │107年11月30日 │├──┼───────────┼────────┼────┼───────┼─────┼───────┤│ 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9,575元 │LB0862122 │107年11月15日 │├──┼───────────┼────────┼────┼───────┼─────┼───────┤│ 0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5,000元 │LB0862121 │107年6月30日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