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漢瀧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昭宜
- 相對人
- 曜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票據號碼:THNO369962、THNO369963),本票2紙內皆記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皆記載到期日為107年4月30日,詎於到期日屆至並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編號│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提示日) │ │ │ ├──┼───────┼───────┼───────┼──────┼─────┤ │001 │106年12月13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 1,000,000 │THNO369962│ ├──┼───────┼───────┼───────┼──────┼─────┤ │002 │106年12月13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 1,000,000 │THNO369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