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葉佳斌 相 對 人 大和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連江縣南竿鄉,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