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張寶仁
- 被告
-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登記之公司主事務所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