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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 原告
    張寶仁
  • 被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原   告 張寶仁 被   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登記之公司主事務所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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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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