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32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蔡中豪
- 被告
-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吳國生
- 被告
- 蔣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被告友証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五日起、被告蔣順明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