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78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頂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峯基
訴訟代理人
黃雅華
訴訟代理人
蕭汝真
被告
安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