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214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被 告 張隆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