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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簡萬吉
被告
余志元
被告
安石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余志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被告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前二項就新臺幣壹拾萬元範圍內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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