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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徐世禎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如

  • 原告
    簡萬吉
  • 被告
    余志元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原   告 簡萬吉 被   告 余志元 被   告 安石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余志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被告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前二項就新臺幣壹拾萬元範圍內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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