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47號
- 原告
-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香
- 訴訟代理人
- 黎達金
- 被告
- 江雪卿即馬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江雪卿給付買賣價金,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