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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4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47號

原告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訴訟代理人
黎達金
被告
江雪卿即馬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江雪卿給付買賣價金,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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