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56號
- 原告
- 台灣優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賢
- 被告
- 芭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嵩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7 年1 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