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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56號

原告
台灣優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賢
被告
芭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嵩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7 年1 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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