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上 訴 人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