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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

原告
劉以琳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被告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係依票據關係請求,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然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且案情顯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基隆簡易庭書記官 修丕龍

本件不得抗告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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