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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相對人
王淼慶(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王楹捷(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淼慶、王楹捷為相對人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王金山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7年3月27日死亡,王淼慶(子)、王楹捷(女)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相對人王金山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王淼慶、王楹捷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茲因聲請人及相對人王金山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分別命王淼慶、王楹捷為相對人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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