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相 對 人 王淼慶(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王楹捷(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淼慶、王楹捷為相對人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王金山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7年3月27日死亡,王淼慶(子)、王楹捷(女)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相對人王金山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王淼慶、王楹捷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茲因聲請人及相對人王金山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分別命王淼慶、王楹捷為相對人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