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柯金鳳
- 相對人
- 王淼慶(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王楹捷(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命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續行訴訟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金山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7年4月25日以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裁定以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為被告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以其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為由,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107年4月25日裁定。
三、經查,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業於107年4月30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於107年6月5日准予備查,此業據本院調借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既已於本院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確定前拋棄繼承,即不具繼承人身份,依前揭說明,本院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即有不當,應予廢棄,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