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相 對 人 王淼慶(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王楹捷(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命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續行訴訟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金山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7年4月25日以107年度基 簡調字第73號裁定以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為被告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以其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為由,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107年4月25日裁定。 三、經查,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業於107年4月30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於107年6月5日准予備查,此 業據本院調借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既已於本院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確定前拋棄繼承,即不具繼承人身份,依前揭說明,本院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即有不當,應予廢棄,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