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金彰為被告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7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王金山於聲請人起訴後之民國107年3月27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王淼慶、王楹捷等人(含孫輩)、第三順位繼承人除王金彰外,亦均已拋棄繼承,另第二順位繼承人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均早已死亡,因此相對人王金山之繼承人僅餘王金彰一人,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借本院107年 度司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惟繼承人王 金彰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繼承人王金彰為相對人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