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群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金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元 楊 光律師 被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零伍佰零捌元(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