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 原告
-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立群
- 訴訟代理人
- 蔡宛靜律師
- 被告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審海商字第十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因被告運送未盡注意義務,致其遭訴外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海商字第19號審理中,則被告應否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