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 原告
-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立群
- 訴訟代理人
- 蔡宛靜律師
- 被告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7 年度審海商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高雄地院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高雄地院於109年4月17日判決,有自網路列印之判決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