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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群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7 年度審海商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高雄地院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高雄地院於109年4月17日判決,有自網路列印之判決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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