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洪英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MBH & Co.KG等人因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億7128萬0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42萬8,7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