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 上訴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MBH & Co.KG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0億7128萬0839元」,第二審裁判費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43萬877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