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洪英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MBH & Co.KG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0億7128萬0839元」,第二審裁判費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43萬877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