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4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