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4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