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陳林秀雲
- 被告
- 蔡宜靜即杏佳醫療儀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1審裁判費為276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