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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無償修理手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張婷妮

  • 當事人
    高政宏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高政宏 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償修理手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要求被告應無償為原告修復行動電話,依其所持有SONY廠牌行動電話之一般市場行情,修復費用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應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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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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