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高政宏
- 被告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償修理手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要求被告應無償為原告修復行動電話,依其所持有SONY廠牌行動電話之一般市場行情,修復費用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應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