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無償修理手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張婷妮
- 當事人高政宏、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高政宏 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償修理手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要求被告應無償為原告修復行動電話,依其所持有SONY廠牌行動電話之一般市場行情,修復費用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應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耿珮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