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學毅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