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謝仁智
- 被告
-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奕寬
- 被告
- 郭昇旻
- 被告
- 簡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8,740元( 以原告所列聲明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