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 告 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9,93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