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 原告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 被告
- 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9,93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